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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委办公室印发《根河市委常委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韦喆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根党办发〔2017〕31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

《根河市委常委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根河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根河市委常委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促进市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根河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根党发〔2016〕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进行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四个问计”(问计于群众,问计于乡友,问计于专家,问计于学者),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

二、事项范围

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问题决策: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

2.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全局性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3.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等。

4.市域内安全稳定中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5.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问题。

6.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奖惩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干部。

1.全市正副科级干部的提名、任免。

2.上级党委作出的人事安排,须征求市委意见的干部任免事项。

3.市委协管的干部,主管方征求市委意见的干部任免事项。

4.县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事项。

5.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2.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3.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交通项目、重要产业项目、重要经贸流通项目、重要社会事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重要生态建设项目等。

4.需要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全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满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经人代会批复的支出预算资金和上级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3.其他需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资金支出。

三、主要程序

市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议事决策程序,力求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合理公正。

(一)酝酿决策

1.各位常委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各位常委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2.对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听取社会各方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3.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市委常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各位常委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并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各位常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全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的市委常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市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参与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逐项表决,如果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市委常委会。

4.对各位常委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市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市委常委会决策后,由各位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书记明确一名常委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各位常委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各位常委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市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各位常委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

(三)市委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书记和市委常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办法具体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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