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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根农牧字【2013】25号

 

关于印发根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现将《根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三年四月三日

 

 

 

根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全市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通过本市相关部门选拔考试,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品行端正、工作务实,负责受聘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一乡镇(街道办事处)二人,但养殖量较大,区域比较分散,二名防疫员在2 0天内不能完成集中强制免疫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酌情增加一人。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季节性短期用工,每年聘用工期五个月,实行合同化管理,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用工期内享有工作补贴;用工期外时间可自行支配,不享受工作补贴。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受市兽医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双重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以条管为主。工作接受市兽医局的领导和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被聘人员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工作补贴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持有呼伦贝尔市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和市农牧业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聘任证书》,档案存入聘任单位,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

    (四)了解并基本掌握《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五)具有独立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六)热爱动物防疫工作,爱岗敬业,工作认真、细致、务实。

    (七)大中型养殖场的专职兽医不许兼任村级防疫员。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初审,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由市兽医局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方可签订录用聘任合同。

    第八条  市、乡镇二级业务部门有计划地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职业道德、动物防疫、兽医诊疗技能等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和农户饲养的所有畜禽,依法防疫。

    (二)建立健全畜禽免疫制度。认真填写《畜禽养殖档案》、《动物防疫登记表》、《动物防疫档案》,做好猪、牛、羊耳标佩戴工作,并出具《动物免疫户卡》。

    (三)按照市兽医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免疫操作程序进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坚持常年补针工作,确保防疫质量和效果。积极妥善处置免疫过敏畜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四)严格遵守疫苗管理和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杜绝浪费。

    (五)做好疫病普查、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理。

    (六)准确统计本辖区内畜禽存栏情况。对辖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各种动物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

    (七)依据免疫情况,协助、监督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对检疫员不按规程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权制止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八)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九)积极宣传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科学养殖。

    (十)推广养殖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接受国家、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在抽查、暗访、检查时,发现防疫质量低下、密度不够等问题,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对辖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时,一律免收防疫费,如果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防疫员资格,予以解聘:

    (一)  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  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  离岗、超龄、自动退职的;

    (四)  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五)  一年内不能按时完成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

    (六)  其他不胜任工作的。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一)  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下,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  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伪造《免疫户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五)  倒卖疫苗、防疫证章、标识的;

(六)  年度春秋两季集中检测免疫抗体在70%以下的,扣除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的10%,用来奖励表彰先进。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根据防疫员工作量和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防疫员在用工期内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     元。村级动物防疫员在用工期内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也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防疫员,由其本人自行缴纳。防疫员的工作补贴由聘任单位直接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五条  对工作实绩突出或连续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解聘或离岗后,所用防疫设备、器械等应如数交回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并签订解聘书,与聘任单位脱离关系,聘任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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