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根农水字〔2013〕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取用水户:
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达到人水和谐目标,促进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管理
1、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而擅自开工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提出申请换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工业企业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先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换发取水许可证,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取水工业企业不予换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资源费征收
各取用水户要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我局准许后可缓缴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更换及统计数据报送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如有计量设施损坏,须及时向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报告,经现场斟查后方可拆除更换。
2、各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单位要做好取水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每月在上报取水统计表的同时报送取水计量设施照片2张(1张远景,1张近景要能看清计量设施读数)。要安排专人,每月月末及时、准确上报。
违反上述规定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要求报送取水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节约与计划用水
各取用水单位要改进用水工艺,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废污水回用率。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对审批的各类园区、工业项目节水设施不到位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强化计划用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其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对于超计划、超定额的水量实行水资源费的累进加价制度。
五、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保护,新增入河排污口要进行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供水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供水设施的各项应急措施,对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污染源进行排查并消除隐患,确保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
具体事宜请与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5220493(传真)、5220109;邮箱:ghsz0109@163.com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