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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河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业务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9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0〕4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内检办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采购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河市人民检察院使用本级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履行采购手续。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未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单项或批量未达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单项或批量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厅发布的全区集中采购目录规定)。

第三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需成立采购小组,询价采购采购专家组由采购需求部门2人,办公室1人组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专家组由采购需求部门1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并抽取2名专家组成;由政治部检务督察人员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办公室1-2人作为采购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采购。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本院采购业务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采购。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采购流程

第六条采购项目由各内设机构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共同确定采购方式并完成采购备案。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交党组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采购项目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办公室按照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完成备案。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办公室完成线下备案。

第八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编制采购需求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产品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其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的需在此基础上另提供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文件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院领导完成审批后,报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第九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额度内,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办公室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如有特殊需要或服务要求的,采购需求部门也可在此基础上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无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在外网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采购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等,如需求紧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审批也可以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根据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项目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和未达到限额标准在采购方式等方面规定不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一个项目的内容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自行采购项目经采购小组的采购专家组评审确定采购供应商,由办公室制作中标通知书并在外网门户网站发布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及耗材(不列入固定资产)全区集中采购目录中未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由办公室履行用款计划审批程序后,自行组织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不列入固定资产)全区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由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后,由办公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完成采购程序。原则上一个季度或半年采购一次。

第四章采购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采购完成后,由采购需求部门经本部门确认,办公室及相关分管院领导审签后,原则上由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法人代表签订合同,或由其委托的院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签订,采购需求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办公室完成合同公示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完成之后,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采购资料由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各留一份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在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环节,需求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来协助做好需求论证和验收等工作。需求论证、履约验收、项目开评标抽取的外单位专家不能是相同人员。

第十六条专家费由采购需求部门完成报销审批。专家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含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止。专家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三)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由采购需求部门及时履行报销程序。

第五章采购业务的监督

第十八条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务督察人员负责对单位自行采购流程以及开展所有采购工作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内部监督;驻院纪检组对我院所有采购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外部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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