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调配、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活动。
(三)管理原则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调配、合理使用,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保障办公、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定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并按要求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
三、权属管理
(一)产权登记
办公用房产权应统一登记至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名下,由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建、购置、接收等办公用房,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登记;因历史原因暂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二)产权变更
办公用房产权变更,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用途改变、面积增减等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产权。
四、配置管理
(一)配置标准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面积标准,根据检察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办公用房面积和功能布局,不得超标准建设、配置办公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县级检察机关正职(副处级) 不超过24㎡
正科级 不超过18㎡
副科级不超过12㎡
副科级及以下不超过9㎡
(二)调配程序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办公用房资源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配。优先通过内部调整解决,确无房源的,可通过租用等方式解决,但应严格控制租赁范围和面积,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五、使用管理
(一)使用规定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功能用途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私自占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与检察业务无关的活动。
(二)安全管理
落实办公用房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办公用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办公用房使用安全。严禁在办公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
六、维修管理
(一)维修分类
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和小修小补;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主体结构、主要设施设备进行的局部修复、更新改造等;专项维修是指针对办公用房存在的特定问题或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进行的维修。
(二)维修申报
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标准和实际需求,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维修实施
维修项目经批准后,由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后勤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严格控制维修费用。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