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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8日 点击数: 1 次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保障检察工作开展,同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通知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公务接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党委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相关费用开支。

第二章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来访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在本人所在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于支付出差期间的用餐和市内交通等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我单位可按规定安排一次免费工作餐,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每人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一律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由我单位安排用餐的(免费工作餐除外),需对口部门负责人提前半天携带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午餐、晚餐分别按10元、20元10元缴纳餐费(我单位暂不提供晚餐服务),我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禁止使用警用车辆,来访人员每人按半天20元、全天40元缴纳市内交通费用,由我院出具相关收费票据

第五条:收取费用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应当根据收款凭证留存联及收款记录入账。(二)应将所收费用纳入基本户统一核算,在代收款项下设二级明细账接待业务伙食费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入账。(三)所收费用可用于相关支出,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则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七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八条: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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