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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车库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车库管理制度

 

冬季严寒、凛冬将至,为充分保障检察工作有序进展,更好为全体检察人员提供温暖、舒适、便利的办公环境,我院根据实际情况规范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停车秩序,现提出车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限停车辆范围

本院车库服务对象为公务车辆及本单位在职职工自驾通勤车辆,严禁非本单位车辆及非在职职工车辆停放,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得引导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库,同时我院作为涉密机关为充分保障我院防火防盗及保密安全,门卫不再配合干警家属进出本单位,外来人员除公务外不得进出本单位,门卫制止后仍不配合的,将在本院工作群内通报,并取消相关人员本年度车辆停放资格。

二、车辆停放登记

车库使用采取实名登记制度,有使用车库需求的职工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照片或其他可以证明本人车辆的材料进行登记认证,未进行登记的车辆,不得进出本单位车库。发现违规情况将取消相关人员本年度车辆停放资格。

三、车辆停车规定

1.车库停车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此时间段外个人车辆禁止停放在本院车库内,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可以在晚20:00至次日早8:00临时停放在14——23号车位内,其他车位禁止夜间停放,次日早8:00前个人车辆需挪出车库,凡违反本条规定车辆,首次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两次将取消本年度车辆停放资格。

2.停车区域分为职工停车区和公务车停车区,职工车辆停放时需停放在编号车位即1——23号车位处,未划线编号处不允许停放车辆,停车时请大家自觉按照从里及外的顺序使用车位,以便其他车辆停放。

3.车辆停放时需将车辆准确调整至车位内,方便他人进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区域,停车人员需将车辆钥匙放在车内,便于停放调整与挪动。同时车库使用过程中,不得在车身前后及影响驾驶启动范围内随意摆放杂物阻碍车辆进出。

4.全体检察人员要自觉维护停车秩序,禁止在车库内吸烟、乱扔垃圾、倾倒液体等行为,积极保持车库卫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体检察人员周知!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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