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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集中管理车辆

用车、派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公务用车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管理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已纳入本院集中统一用车管理的车辆,包括全部警用车辆及配备检察长专用的车辆。配备具体业务科室使用的业务用车,由配备科室管理。

第三条 为节约资源、高效利用车辆,各部室在申请车辆使用前,应尽量统合本部室用车需求,统筹车辆的申请,尽量避免同部室、同地点连续反复申请。

第四条 车辆使用一般程序:各部室在根河市区内有使用车辆需求的,应经报请部室主任批准,持部室主任批准的请车单到车辆管理员处申请车辆配合,在申请时应尽量说明紧急程度、搭载人数及预计用车时间,以便车辆管理员协调车辆配合。在明确车辆驾驶员后,用车部室应及时与驾驶员对接具体需求。车辆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派出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待命。车辆使用结束后,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五条 根河市区外地区车辆使用程序:各部室在根河市区外有使用车辆需求的,应报请科室主管领导及车辆管理部门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持审批单通知车辆管理员调配车辆配合用车需求。在明确车辆驾驶员后,用车部室应及时与驾驶员对接具体需求。车辆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派出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待命。车辆使用结束后,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六条 非办公时间车辆使用程序:在非办公时间各部室有公务用车需求的,应报请检察长同意后,通知车辆管理员调配车辆配合用车需求。在下一个办公时间到来后,用车部室应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七条 院领导车辆使用程序:院领导有公务用车需求的,在办公时间根河市区内应填制用车审批单,并通知车辆管理员调配车辆配合业务用车;根河市区外应先行报备车辆管理部门主管检察长,再通知车辆管理员调配车辆。在非办公时间有用车需求的,应在报请检察长同意后,通知车辆管理员调配车辆。

第八条 车辆管理员应做好车辆协调、调配工作,做好车辆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九条 车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驾驶工作,保障行车安全。非工作时间全部车辆应入库停放,警用车辆钥匙应集中放置。

第十条 除检察长直接指派外,非经车辆管理部门调配的出车行为,不作为公务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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