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为提升机关食堂管理规范化水平,增强食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机关全体人员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食堂管理委员会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决定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强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成 员:田丽静、杨志华、钱琳琳、姚明新、李浩
1.负责筛选并指定米、面、油、肉、蛋、菜等食材供货商铺,食堂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和厨师对食材的数显、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食堂管理委员会每月核对账目后向财务人员提供购物清单,由财务向供货商付款。食堂管理委员会定期到市场询价,对食材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出现食材质量差、价格不合理等情况,可视情况更换送货商铺。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和食材采购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单位帮厨人员。
4.与厨师共同商议制定每周食谱。
5.接受检务督察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
1.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由厨师管理,食堂管理委员会定期抽查物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2.厨师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第三条 就餐管理
1.餐费标准。餐费由福利费和干警缴费共同构成。干警需按照早餐3元(外带6元)、午餐7元(外带14元)标准缴费,剩余部分单位由福利费承担。家属就餐,早餐外带6元、午餐14元,8岁以下干警子女可随父亲或者母亲免费就餐,8岁以上干警子女需按照成人标准缴纳费用。
2.就餐预报名。用餐前一天18:00前在微信群内报名,确定第二天是否用餐,食堂按照报名人数准备餐食。报名成功后应缴纳餐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就餐的(未刷卡缴费),须在微信群告知管理人员,食堂管理人员统计后每月月底通知其补缴餐费。
3.就餐时间。夏季:早餐7:40--8:20;午餐12:00-12:40。冬季:早餐8:10-8:50;午餐12:00-12:40。
4.就餐管理。干警到食堂刷卡付费,并在就餐报名表上确认签字。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就餐人员自行取餐,勤拿少取,杜绝浪费,在食堂就餐人员主副食品不得带走,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菜放在食堂指定位置。外带餐食,缴纳一次性餐盒费后,领取餐盒打包带走,每份早餐中鸡蛋或者煎蛋1枚,包子、卷饼等各类主食不超过2个;午餐可自行取菜品,米饭一份(馒头不超过2个)。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工作间。
第四条 厨师职责
1.负责制作每周一至周五的早餐、午餐,与食堂管理委员会共同拟定每周食谱。如需食堂接待用餐,厨师辅助制作餐品。
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着装上岗,严格操作程序。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卫生管理
1.食堂、厨房卫生要求。
(1)食堂、厨房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2)食堂、厨房每餐后要及时擦扫干净,台布、椅罩要经常换洗,各类物品要勤整理、勤擦拭,使之整洁有序,每周要大扫除一次;
(3)食堂、厨房排水应保持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
(4)食堂厨房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
2.炊具、厨具、食具卫生要求。
(1)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
(2)切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3)笼蓖、菜盆、饭菜勺等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
(4)锅、锅盖、笼屉、发面盆缸等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
(5)机械用具(绞肉机、切菜机、压面机等)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6)食具要定期消毒,病员食具要专用独放,防止传染。
3.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2)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3)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4)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5)不应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