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医保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根河市医保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医保行政、法制宣传及“平安根河”创建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根河市医保行政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根河市医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它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根河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管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它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它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由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