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乡镇级河长巡河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办事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根据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河长办要督促基层河长履职尽责,确保各责任部门职能落实,提高基层河长巡河质量,实现河长巡河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反馈数据,现将今年第一季度我市乡镇级河长巡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巡河情况
我市乡镇级河长人数共28人,2021年第一季各乡镇级河长应巡河28人,实际巡河24人,未开展巡河工作4人(其中2人因职务调整暂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级部分河长对河长制工作重视不够,履职尽责不到位,压力传导不足,未能尽到河长职责;个别乡镇甚至没有专职河长制工作人员,导致我市河长制工作不能及时传达布置下去,影响我市河长制工作推进成效。
(二)巡河质量有待提高,全市乡镇级河长巡河达154人次,均未发现存在问题,存在避重就轻,未按要求上报发现河道问题的情况。
(三)河长巡河过程中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行为,巡河手段单一,时间过于集中,未能让巡河任务成为解决河流问题的常态化工作。
三、整改意见
(一)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巡河频次。各乡镇级河长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要求,保证巡河频次,对重点河段要加密巡查。针对河长因职位调整出现空缺的情况,各地要抓紧报乡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派人员,履行或代履行河长职责,并及时更新信息平台数据,确保完成巡河任务。待河长配齐后,及时将调整的河长名录报市河长办备案。
(二)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巡河质量。各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务必保证河长通app在手机移动端前台运行,并在巡河后及时点击“数据提交”。各乡镇级河长巡河过程中,可采用巡查、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群众、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保证巡查质量。巡河后针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责任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三)压实河长工作责任,确保履职尽责。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各地河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市河长办将根据统计的巡河情况不定期开展暗访,并针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与河长巡河的频次和问题整改情况,一并纳入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并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河长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