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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做好市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请示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人常字202118

 

中共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做好市和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请示

 

市委:

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人民代表大会现已任期届满,应依法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其产生新的一届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这次换届选举,是我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好这次人大换届选举,对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市、人大换届选举的通知精神,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原则

和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做好这次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动员和组织全市各族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新征程新阶段奋力书写根河发展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顺利完成“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坚强保证,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现代化根河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这次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换届选举时间安排

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和镇人大换届选举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10日前进行。根河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22年1月10日前召开、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21年12月10日前召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下旬。

第三阶段(提名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初。

第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11月10日至11月底。建议各选举委员会确定11月16日为代表选举日。

第五阶段(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工作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工作总结;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前,召开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工作总结。

三、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

(一)严格把握人选标准。和乡镇人大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法定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注重人选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特别是在抗疫斗争、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等重大任务和考验中的工作实绩。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人选时,既要注重人选的广泛性,又要注重人选的先进性;既要注重工作需要,又要注重议政能力。不得将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

(二)规范提名推荐程序。各级党(工)委要把市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切实加强代表政治、素质、结构把关,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市和镇人大配合做好提名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党委统战部门会商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镇党委会议批准。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同等对待。

(三)加强考察审查。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健全联合考察审查机制,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审计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严格把关,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审查。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干部人事档案;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要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考察时,应当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个人事项,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等情况,并严格进行核实。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必须同样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发现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向选民通报。建立提名推荐和考察审查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堵塞漏洞。

(四)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依照新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自治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根河市人大代表名额为165名;市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各镇人大代表名额,报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指导各镇人大做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非中共党员代表人士比例不少于35%。连任代表要占三分之一左右。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镇人大主席应当提名为市人大代表人选。要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侯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规范代表候选人职业分类,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确保代表候选人身份认定准确,确保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代表结构的具体比例,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代表结构的具体比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一)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市选举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党委、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和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参照市选举委员会确定。市和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市和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做好选举各环节工作。

(二)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并将全部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划分选区应当综合考虑便于市和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划分联合选区时,要注意处理好选民多的单位(社区)与选民少的单位(社区)的关系。

最广泛动员选民依法参加选举,认真细致开展选民登记工作,保证参选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选民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登记,探索跨行政区选民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选举机构,加大有关选民登记信息的共享力度。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视情分配适当数量的流动人口代表名额。

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有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推介选举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

(四)加强和规范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工作,依法保障选民知情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及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等信息,认真组织选民讨论、协商,广泛听取选民意见,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制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召开选民会议、选民代表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也可以视情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依法组织选民投票。严格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严格规范流动票箱的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每个票箱使用时至少有2名监票人员负责。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

(七)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相统一,依法选举产生根河和乡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市委和镇党委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侯选人的权利,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旗市区和苏木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继续推进市和乡镇人大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注重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内设机构中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注重从镇人大主席中产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镇政府职务。

五、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一)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各级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要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切实严肃换届纪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换届纪律和风气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规矩意识。市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市和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因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涣散、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严肃问责。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主持选举的机构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坚决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在选举中接受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要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干扰破坏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凡是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及资助的人,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周密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主动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应对。

六、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市和镇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各级党委对市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和各方面。市委和各镇党委要分别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部署要求和宪法法律规定,作为市委和各镇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运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主张,带头依法办事,引导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市和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落实党委人事安排。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三)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用好新媒体,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的作用,用人民群众身边事讲好人大故事、代表故事,调动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统一发布有关换届选举的权威信息。健全舆情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同步推进,为选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落实选举经费。市政府根据选举的实际需要和时间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选举经费,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选举过程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市和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统筹做好各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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