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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审查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区、县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2、办理处室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水利办公室 
3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4、是否为初审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6、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7、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8.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农水局窗口 
9.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补正材料、听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10.申请材料 
1、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原件1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报批水工程)(原件1份)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报批水工程)(原件1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加盖第三者单位公章)(原件1份)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家审查意见(由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相关方面专家作出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 
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原件) 
7、特殊项目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例如,需要进行安全鉴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和相应机构评审意见) 
8、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11.审批流程 
申请[县级]→补正[县级]→受理[县级]→审查[县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县级]→制作行政文书[县级]→告知/送达[县级
12.审查内容 
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深度; 
3)相应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水利工程标准及规范要求; 
4)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5)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 
6)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7)是否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13.审查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3)《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 50805-2012); 
8)《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GB 50805-2012); 
其他相关规程、规范。 
14.批准形式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关于XXXX工程规划同意书 
15.有效时限 
2 
16.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17.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市政务中心大厅市农水局窗口 
2、电话咨询:0470-5228870

24、举报电话:0470-5223512
25.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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