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
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规定: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
(二) 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1份);
(四)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或核准和备案材料)或已审定的工程安全鉴定专题报告书(原件1份);
(五)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六)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复印件(一式各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工程立项(核准和备案)的批准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需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涉及征地(物)、拆迁或移民安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工程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2) 工程占地、占物、拆迁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至少有一份原件);
3.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七)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行政许可办事部门、投诉电话
办事部门:市政服务中心农水利局窗口
地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470-522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