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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点击数: 3 次 字体: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取水个人和企业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国务院令460号)第2条;  3、《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155号令)第10条;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

办理材料:

1.申请书(5份);

2.申请文件(3份)

3.立项文件(3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12份加盖单位公章,签名页手写并电子版1份)

5、其他相关资料:(1)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办事流程:1、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2、业务科室复查

3、专家论证

          4、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条件:根河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地下水年取水不足 100 万立方米 , 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不足 100 万立方米或者其它用水年取水不足1000 万立方米的 

收费情况:

联系电话:0470-5220109

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不包括报告书修改时间), 审批机关要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表格下载: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示范样本:见附件2

 

 

 

河道采砂批准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需采砂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申办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全称、负责人姓名、采砂用途(自用或营业)、种类、作业方式、开采时间、需求数量,经采砂地点所在河道主管机构审核,提出采砂范围、开采深度、弃料堆放或回填地点、开采期限、采砂数量、对临时设施建筑拆除的要求等方面的意见,由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如需超过批准的采砂范围、深度、数量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申请条件:本级行政区域内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522351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根河市河道堤防管理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河道堤防管理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1、申请书(有文号民,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水利工程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3、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供桥梁、码头等重点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5、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

6、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等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3
、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
、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
、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有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条件:

(一)   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
2
、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3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
、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
、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1
、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
、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
、不妨碍防汛抢险;
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
、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
、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0470-522351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根河市河道堤防管理段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河道堤防管理段)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办理材料: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书(一式三份,原件);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一式三份,复印件);活动实施方案(一式三份,原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活动地点、期限、安排和概况,(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工程情况,(3)防洪度汛措施及责任制,(4)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5)平面布置图等图纸;现场清理复原方案及承诺书(一式三份,原件);涉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湿地)、环保、农业、取水、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应提供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明确意见(一式四份,复印件);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有关协议(一式四份,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2、申请受理; 3、审查;

4、决定: 5、许可送达。

申请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有关活动地点不影响防洪和水工程安全;

2)符合相关区域规划的其他要求;

3)选址满足自身防洪安全和安全生产要求。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0470-522351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根河市河道堤防管理段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3条

办理资料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1、审查阶段:

1)要求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审稿)的书面申请报告;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审稿)一式三份。开审查会时,按到会专家人数准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审稿)的数量;

3)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审批阶段

(1)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的书面申请报告;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三份。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任务委托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附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专家预审意见。

办理流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1、市农牧水利科技局自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3日内,根据报送的资料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审批的决定。如不受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注明应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和资料。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审批的决定,视为受理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但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联系电话:0470-523405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根河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

责任部门: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水务办)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22条。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5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1、申请文件三份(原件);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一式十三份和电子文档一份;(报告书(送审稿)中责任页需有报告书名称和各责任人亲手签名);

3、项目立项文件及可研报告(一式五份)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2、现场踏勘

          3、专家评审

          4、审批决定:出具正式文件

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清单见第八条);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项目,形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核定概算静态工程投资(剔除政策性价格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估算静态工程投资15%(含15%)。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0470-522351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投资概算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水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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