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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根医保发202016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商业补充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病群众经济负担,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受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继续做好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对象是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产生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给予医疗救助。

2.对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还实行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在实行国家参保补贴的同时,还实行差额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参保。

3.低收入患病参保群众也是医疗救助对象,凡是符合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条件、并经属地党委或政府审核认定的,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可申请医疗救助。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也是医疗救助对象,凡是符合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条件、并经属地党委或政府审核认定的,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可申请医疗救助。

5.救助对象患有重症精神病并经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也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6.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的根本前提是参保缴费,不参保缴费的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联系人:于金国     联系电话:5226050

 

(主动公开)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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