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办事指南(含申报材料)—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附件2
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
牵头单位 | 市自然资源部门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物、林草、国家安全、水利、气象、民政、宗教事务等相关部门 |
事项名称 | 1、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审定 2、并联办理 2.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 3、并联审批 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3.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3.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3.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5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7取水许可审批 3.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3.9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3.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3.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3.12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3.1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3.1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15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审批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 ||
联系电话 | 0470-5222696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
法律法规 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08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条 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条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1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5.《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6.《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27.《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28.《呼伦贝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3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申请条件 | 办理完成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审批事项。 | ||
申报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原件1份); 2.土地权属材料(复印件1份)(非必要件)注:改、扩建及装修改造类项目为必要件; 3.相关图纸:审定的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书(原件1份)注:(此行政许可事项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 二、其它审批事项 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先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后,再申报办理该事项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平台网址: http://1.181.47.76:10030 1.1申请人登录“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平台”按照“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和网页中的操作指引上传PDF格式电子版材料进行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预审,通过后由此阶段的牵头部门向所有并联部门发起评审征求,申报人按照给出的评审意见办理审批事项; 1.2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电子文件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查、审定。 4、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报事项,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报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5、送达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结果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 ||
决定文书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其他部门出具的决定文书(审批结果),是由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来确定的。 | ||
备注 | 收费事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收费依据: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内政字[2009]16号文件、内政字[2012]347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