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办事指南(含申报材材料)—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附件1
投资类型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发改部门、国家安全局 | |
事项名称 |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并联办理(阶段1) 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3、并联办理(阶段2) 3.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2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 4、并联办理(阶段3) 4.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承诺时限 | 20个 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 |||
联系电话 | 0470-5222696 0470-522262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6、《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7、《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10、《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1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目录》;《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划拨类项目) 2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 | |||
申请条件 | 1、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除年综合能耗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4、符合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 |||
申报材料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1.项目建议书审批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 (3)项目建议书文本(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项目建设依据(原件1份)注:(此行政许可事项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 (4)相关图纸:审定的用地控制图(原件1份); (5)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文件,选址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原件1份)(非必要件)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3.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节能声明表(原件1份); (5)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按规定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节能评估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3)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函(原件1份); (5)旗县提供的节能初审意见(原件1份)。 4.1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项目属地政府批准划拨用地的文件(原件1份)。 (二)以划拨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注: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出让土地为必要件; (2)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注:此行政许可事项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 (3)土地权属材料(复印件1份)(非必要件)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为必要件; (4)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非必要件)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项目为必要件; (5)相关图纸:审定的用地控制图(原件1份)注: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为必要件; (6)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1份)(非必要件)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为必要件; (7)民政部门地名审批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件、可容缺)注:容缺办理需填写容缺材料承诺书并扫描上传。 | |||
办理程序 | 1、申报; 1.1首先,建设单位申请人先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获取项目代码,其次,在“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平台”注册及进行网上申报,最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1.2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决定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5、送达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 |||
核发材料 |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