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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含申报材料清单)—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

文章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点击数: 2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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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审批服务、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

牵头单位

住建部门

参与部门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政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安全部门、民航监管部门

事项名称

一、联合测绘(绿地率测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用地复核验收测量、市政配套核实测量)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机场净空验收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建设项目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雷装置验收;供电供水工气供热通讯;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470-5222992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一、联合测绘

1.绿地率测量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3.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4.用地复核验收测量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五条第二十项

5.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3条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6.机场净空验收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四章32条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2.建设项目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3.防雷装置验收的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4.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的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8.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四、特种设备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并合格。

七、人防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并对防护防化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八、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已缴齐。

九、建设项目水、气、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申报材料

由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目录: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工程消防备案合格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另外,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教育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联合验收分为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出具意见四个环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报。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受理。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联合验收参验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委托窗口派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赴项目现场进行预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验收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查验。

四、决定。经资料核实、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联合验收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由窗口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窗口统一汇总后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窗口会同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开展复验工作。

 

 

 

 

 

 

 

 

 

投资类型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建筑项目类

牵头单位

住建部门

参与部门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政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安全部门、民航监管部门

事项名称

一、联合测绘(绿地率测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用地复核验收测量、市政配套核实测量)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防雷装置验收;供电供水工气供热通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470-5222992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一、联合测绘

1.绿地率测量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3.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4.用地复核验收测量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五条第二十项

5.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3条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6.机场净空验收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四章32条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2.防雷装置验收的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的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6.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四、特种设备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并合格。

七、人防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并对防护防化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八、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已缴齐。

申报材料

由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目录: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工程消防备案合格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另外,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教育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联合验收分为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出具意见四个环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报。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受理。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联合验收参验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委托窗口派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赴项目现场进行预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验收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查验。

四、决定。经资料核实、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联合验收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由窗口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窗口统一汇总后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窗口会同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开展复验工作。

 

 

 

 

 

 

 

 

 

 

 

 

 

 

 

 

 

 

 

 

 

 

 

 

投资类型

政府投资市政基础目审批服务、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

牵头单位

住建部门

参与部门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政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安全部门、民航监管部门、档案局

事项名称

一、联合测绘(绿地率测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用地复核验收测量、市政配套核实测量)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机场净空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建设项目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雷装置验收;供电供水工气供热通讯;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470-5222992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一、联合测绘

1.绿地率测量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3.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4.用地复核验收测量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五条第二十项

5.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3条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6.机场净空验收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四章32条

7、重大项目档案验收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2.建设项目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3.防雷装置验收的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4.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的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9.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四、特种设备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并合格。

七、人防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并对防护防化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八、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已缴齐。

九、建设项目水、气、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由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目录: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工程消防备案合格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另外,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教育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联合验收分为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出具意见四个环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报。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受理。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联合验收参验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委托窗口派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赴项目现场进行预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验收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查验。

四、决定。经资料核实、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联合验收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由窗口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窗口统一汇总后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窗口会同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开展复验工作。

 

 

 

 

 

 

 

投资类型

社会投资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类

牵头单位

住建部门

参与部门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政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安全部门、民航监管部门

事项名称

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机场净空验收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防雷装置验收;供电供水工气供热通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470-5222992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联合验收

一、部门验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3条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6.机场净空验收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四章32条

 

二、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2.防雷装置验收的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的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5.建设工程技防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四、特种设备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六、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并合格。

七、人防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并对防护防化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八、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已缴齐。

九、建设项目水、气、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申报材料

由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目录: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工程消防备案合格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另外,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教育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联合验收分为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出具意见四个环节,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报。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受理。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联合验收参验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委托窗口派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赴项目现场进行预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验收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查验。

四、决定。经资料核实、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后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联合验收项目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由窗口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窗口统一汇总后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窗口会同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开展复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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