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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双公示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城管办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根河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我局”)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城管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有关信息,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决定等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全面、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二章公示的主要内容

四、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包括行政执法结果,下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公布。

五、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时间、许可截止时间、许可作出主体等。以上信息由城管办公室各分局负责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罚款

金额、没收金额、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时间、处罚作出主体、执行情况等。以上信息由各分局负责制作。

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案件事由、执行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强制结果、强制决定时间、强制作出主体等。以上信息由各分局负责制作。

行政检查结果主要公开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执行机关等。以上信息由各分局负责制作。

六、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终止公示,其中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终止公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运行机制及监督

八、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城管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各分局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填报工作。

九、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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