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协调制度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呼伦贝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根河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下设所有分局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局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像、电子文稿等。
第四条 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规范、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要求,提高发布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上交到政务公开办统一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及解读,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并配合解读。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涉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法主动公开。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局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局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局机关在被征求意见时需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需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十四条 局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