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管理公开 > 详细内容

根河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一、请假手续

1.下列情形可以请假:因病需要休息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期限以医院规定时间为准。需要转院的,应有医保机构转院审批手续。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请假办理的,可请事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休假的请假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休)假前,应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3.请假期满,应在上班后的第一天,由请假人及时向审批人和组织部销假。

4.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5.日常请销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组织部备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发出会议通知的部室主要负责人书面或电话请假。

二、审批程序

1.请病假的,3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由分管领导批准。部室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请病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请事假的,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当面或电话报告主要领导;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请婚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休假的,均应提前办理批准手续。工作人员请假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批准;部室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批准。

4.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请假3天以上的,由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5.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三、组织管理

组织部牵头负责干部职工的请假、续假、销假管理和总结通报,并作为评先争优和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1.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保持工作联系,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对于未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的,经发出通知的部门统计后报组织部,由组织部汇总并报分管组织部的领导同意后,转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对2次以上违规者,组织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请病假、事假假期满后需延长假期的,须按延长假期时间征得有关领导同意。

4.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6.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时,要同时履行市委组织部相关请假规定相关程序。

7.本制度适用于市纪委监委全体职工,含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机构人员。

名 词 解 释

一、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果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再婚职工,可享受婚假18天。

四、产假、陪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前述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男职工予以陪产假25天。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1至3天路程假。

6.除年休假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计入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假期。

干部职工请(休)假申请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职务
结婚时间上次休探亲假时间
年休假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探亲假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病 假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事 假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调 休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请假原因
请(休)假地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实际请(休)假时间天数
销假时间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