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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纪委监委机关用于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分级负责。

第六条 车辆由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统一安排驾驶员。车辆必须由驾驶员专职驾驶,不得将车辆随意调配其他部室或他人驾驶。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统一停放管理。公务车辆未外派执行公务时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格执行事毕回单位停放制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各部室用车由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执行公务的车辆由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指派,并由驾驶员填写出车记录;离开根河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详细登记用车时间、地点、事由以及分管领导意见等信息,因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紧急事项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程序,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时间随机关值班安排。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车辆大修须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书记批准,未经审批的维修以及购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在外地执行任务途中故障修理费,驾驶员须及时报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备案,凭维修发票和明细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调度,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五条 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及车辆驾驶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并负责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日常维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干净、车况良好。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及时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由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统一办理,经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共同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加油由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严格使用加油卡结算,任何司机不得随意加油,不经批准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在外地执行任务的车辆加油,需经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同意,发票及小票由驾驶员签字,交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照册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严禁酒后驾车;

4.注重形象,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法规;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驾驶员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保管。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驶。在执行公务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所产生的扣分、扣车、罚款等情节,均由该车驾驶员负责,办公室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同时负相应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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