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二)严格公务接待报备程序。公务接待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函》等文件,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才可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接待。
(三)实行业务对口接待制。接待工作由市纪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部室负责对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有关领导参加;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需报市委办公室备案。
二、接待范围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等上级机关考察、检查等工作组;
(二)自治区各盟市和外省区市纪委、监委等考察、检查、调研工作组;
(三)其他需要接待的工作组。
三、接待管理
(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简化接待礼仪,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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