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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为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市纪委监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呼伦贝尔市委、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根河市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根河市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

2.召开市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并研究审定相关重要文件;研究贯彻落实市纪委全会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3.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报告、讲话;依规需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的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事项;

4.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市纪委监委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有关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

3.提请市人大选举、任免,市纪委全会选举、票决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4.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重要事项。

(三)市纪委监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及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四)市纪委监委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建议;

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方案,根据机关工作需要,确定大额度资金标准为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

3.涉案款物处置方案。

二、会议制度

(五)凡属市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均应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议事程序和决策执行按照市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进行。

三、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六)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并遵守以下原则要求:

1.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市纪委常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准在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核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七)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

3.未向市纪委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未采取措施立即纠正的。

四、附则

(八)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承办。

(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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