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根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推进根河市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干部人事事项。
2.研究重大疑难审查调查事项及拟处理意见。
3.对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4.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就一个阶段的工作交换意见。
5.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处置,事后及时提交常委会研究。
6.研究其他不需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但又不宜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事项。
7.其他需要由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出席和列席人员
8.出席书记专题会议人员为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9.书记专题会议应当达到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书面表达。
三、会议制度
10.书记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纪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市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11.议题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出,由办公室汇总报市纪委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12.会议记录的重点是会议形成的意见和确定的事项。
13.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14.研究问题时应当充分酝酿,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续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15.坚持以沟通情况,酝酿协商为主,不得代替常委会作出决策。
四、附则
16.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承办。
17.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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