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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共根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根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会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市纪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全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纪委书记决定。

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六条 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市纪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呼伦贝尔市委、呼伦贝尔市纪委、根河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研究决定召开市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督促检查;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九条 讨论审定市纪委向呼伦贝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向呼伦贝尔市纪委和根河市委报送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市纪委监委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工)委有关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等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纪律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研究市纪委代表市委对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市纪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纪检监察系统相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交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及市纪委机关各部门、单位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市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市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纪委书记同意,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纪律审查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市纪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二十条 市纪委书记可以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向市纪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市纪委机关各部门、单位可以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并报市纪委书记同意后,列为议题。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常委会会议议题或建议,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市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纪委书记确定。干部人事议题直接报书记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市纪委书记确定。

第五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二十二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进行论证评估。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应履行前置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的,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附其他部门意见一并供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委领导先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纪律审查事项,常委会会议前,分管委领导或常委会委员应向市纪委书记汇报。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二十七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说明,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除干部任免、纪律审查等涉密事项外,相关材料应提前1天报送。

第二十八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1天通知常委会委员。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常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六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提交部门负责同志作汇报,然后由分管委领导作说明,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市纪委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缺席的常委会委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或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市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市纪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七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市纪委书记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

第三十七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应当列出事项清单,及时做好跟踪督办、办毕销号。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九条 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监察委员会与市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会议,其中研究干部人事问题以市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承办。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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