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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根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就医须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伦贝尔根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就医须知

 

为使您在转院中能及时方便就医,办好门诊、出院等相关手续,院结束后能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转院就医须注如下事项:

一、参保人员转院需根据病情并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转院患者应根据病情选择一家医院就诊,如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正规转院手续。

 

二、如果在转院协议定点医院就医,必须先到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办理转诊就医登记手续出示您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公民身份证、转院审批单及与转诊疾病相关的医学资料。该为您提供转诊就医服务,就医结束后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对您的就医相关资料进行核,在转院审批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

 

转往协议院外的其他任何医院(必须是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时,也应携带上述证件向院方说明您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院就医时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疾病长为2个月如果就医将要超过2个月应提前及时委托单位医保专办员或亲属持转医院的诊断、治疗证明,到经转院审批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批准延期就医登记手续。

 

五、为使您转院返回后能及时报销医疗,就医时按本须知的要求应及时向院方索取和保存好与医保费报相关将料本次转院就医相关资料在提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前本人需要的可复印留存,医疗费报销后不予查找。

 

转院医疗费报销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就医资料必须加盖医院相应专用印章方有效)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根河市工核销药费须带工行卡。2、乡镇职工、核销药费须带邮政储蓄卡或工行卡

 

()门诊就医者应提供:3门诊诊断书;4、门诊就医手册;5、门诊病历复印件6、各种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7、门诊医疗费收据(盖章清晰)及与每张收据对应的门诊结算清单(无门诊结算单的应提供与收据对应的门诊处方联原件

 

()住院就医者应提供:8、住院通知单;9、出院诊断证明书;10、住院医疗费收据(盖章清晰);11、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12住院病案复印件包括(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1)病案首页;2)住院病历;3出院总结;(4)手术者提供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5)做病理检验的提供病理检验报告单;6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以下疾病患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3、肿瘤(含血液病等疾病)放、化疗治疗者提供放、化疗治疗方案,放、化疗治疗记录单;

1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者提供抗排异治疗方案及血药浓度等各种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

15、肾透析治疗者提供透析治疗记录单及各种辅助检查、检查报告单;

 

七、转院医疗费的审核报销:

 

()转院前没有确诊的疾病,转诊目的是为明确诊断疾病而进行与疾病有关的检查、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报销。

()转院前已确诊的疾病,转诊目的是为治疗,针对该疾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按规定给予报销。

 

()转诊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与疾病有关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报销。门诊与住院医疗费不得重复,门诊医疗至住院当日终止(对住院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日审核计算,如药量/日计算),住院过程中和出院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转院只对转院审批单上所转诊的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审核报销,因其他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报销门诊治疗只限定开与转诊疾病治疗有关的2周的口服药恶性肿瘤需化疗者,按转诊医院提供的化疗方案,按疗程开不超过3个月疗程的口服化疗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者,术后第一年内每次转诊、复查可开3个月口服排异药,术一年后病情稳定者转复查可开半年口服抗排异药;院治疗出院时可带与病情有关的7日量口服药;无论门诊和住院治疗均不允带针剂、静药和超量带药。转院门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以上合理费用的70%。住院医疗费按本统筹区住院医疗费规定比例报

 

()转院医疗费先由个或单位全额垫付转诊就医结束后30天内由本人(因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所在单位医保专办员或亲属必须持公民身份证代办)按本须知第六条规定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过期不予支付。

 

()转院医疗费审核报销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与转诊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费;未经医保经办机构转诊审批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多家医院诊治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和属自费范围内的费用及不合理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八、参保人员转院就医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遵纪守法;禁止非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就医;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虚假医疗费收据、假诊断、假病历、假处方假住院明细清单等医学资料如有上述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欺诈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其虚假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停止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其造假行为在本统筹区内予以通报,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0470-5227667

河市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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