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服务清单
医疗救助服务清单
一、救助对象及病种
救助对象(1.2.项为重点救助对象 | 1.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低保对象” |
2.特困:特困供养人员 | |
3.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 |
4.病贫: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指当年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3倍以上的人员,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
5.其他:旗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救助病种 | 1.重特大疾病救助包括:1.儿童急性白血病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终末期肾病4.妇女宫颈癌5.乳腺癌6.重度精神疾病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耐多药肺结核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18.I型糖尿病19.甲亢20.唇腭裂等 |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方式及标准 | 参保 | 对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50元定额资助 | |||
未参保的救助对象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 |||
住院 | 重特大疾病救助
| 指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对象或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的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 |
1. 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2.特困人员: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3.低收入医疗求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超付线1万,年度救助限额1万; 4.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按50%比例救助,超付线2万,年度救助限额1万; | |||
普通疾病救助 | 指患有普通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 ||
1. 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2.特困人员: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3.低收入医疗求助对象:按40%比例救助,超付线1万,年度救助限额1万; 4.重症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求助对象患重症精神病的,每月按照1640元定额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重症精神病的,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 | |||
门诊 | 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建立门诊求助制度 | ||
1. 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2. 其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3. 患有终末期肾病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每月按照1000元定额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照70%比例救助,救助额度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