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信息公开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三、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和责令改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的;
(二)对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延不办,或有意延误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有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本单位有关股室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