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一、为了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提供。
四、两个以上股室联合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科室负责提供。
五、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息发布前,主动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情况紧急采取有效方式沟通答复。
七、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股室报请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办进行公开,信息未经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八、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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