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一、为了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五、信息发布要严格审核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医保局、医保中心各股室应发挥工作优势,主动、及时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七、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涉及医保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八、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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