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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一)产生方式

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采用公开聘请、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由根河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医疗保障局负责选聘。 

 (二)聘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关注民生,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诚实守信,公道正派,能客观公正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

.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精力、健康条件和能力素质等。

(三)聘任程序

1.单位推荐或报名自荐。 

2.领导小组审定聘任名单。 

3.向被聘任人员颁发聘书 

4.聘任期内,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解聘。 

.解聘后出现的空缺,医疗保障局按照聘任程序进行增聘。

二、社会监督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我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监督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执行医保政策情况,重点是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骗取医保基金;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4. 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6. 挂名住院;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涉及定点药店的骗保行为:.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诱导消费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2. 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3. 非法使用社保卡 , 套取药品耗材等 , 倒买倒卖非法牟利;4.参保人员已经死亡,其家属仍然使用其慢性病就医,开取慢性病药品或骗取其他就医核销待遇

涉及经办机构人员欺诈骗保行为:.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3.经办机构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

三、社会监督员监督形式

(一)通过明察暗访、实地察看等多种方式,主动监督并有效发现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通过书面、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举报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提供线索依据。

(三)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及时反馈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应邀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的稽核检查和普法宣传等项工作

(五)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核,并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社会监督员权利纪律

(一)行使监督权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拥有建议权反映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清正廉洁、严于不得接受或者索取任何影响公正的财、物。

(四)要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泄露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工作信息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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