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医保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强化对经办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是对医疗保险中心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基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办工作的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成立内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医保中心成立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小组,并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基金运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审监督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内审监督工作小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并负责对领导小组、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监督工作小组接受同级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经办机构负责医疗、生育、救助等各项基金管理使用的股室和人员。
第七条 内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医保政策执行、基金财务核算、内部管控制度、两定协议管理及各项基金的筹集、审核、支付等情况。
第八条 内审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查看各类报表、账簿、凭证,查看工作制度流程,查看审批支付程序,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基金运行分析等。
第九条 医保中心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漏洞,及时进行报告,及时开展清查,及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条 内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重点听取基金运行情况,经办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对两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小组内审人员坚持依法审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做到忠于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