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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审核审批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基金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持续、可控,特制定本审核审批制度。

第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科学内部机构业务设置,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业务股室和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经办机构股室职责要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岗位分离原则,各股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第五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层级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各项医保专项基金的支出都按照权限,经过初审、复审、审签后办理。

第六条 各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须经中心业务股室经办人进行初级审核,中心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复查审核,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审批确认,中心财务人员进行待遇支付。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股室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医保政策标准要求,认真审核就诊病例票据、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确定待遇核销金额。

第七条  各层级审核环节都要进行签字确认。无经手的不予复审,无复核的不予审签,无审签的不予以支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八条 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定期对各项医保专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分析报告,及时进行预警提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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