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基金安全完整。医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事关医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基金收、支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基金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为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基金管理的第二责任人,基金会计、出纳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
第二条 会计帐管的设置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管、会计科目,做到基金会计、基金出纳分设,会计账簿和基金帐款分管。严禁基金出纳登记涉及基金收、支等会计账和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实行财务专用章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帐户由基金出纳登记和管理,按时登记,按规定计息,按时结转帐户、核对帐户余额。
第五条 基金征收管理:各项保险基金的征收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与金额征收到位,严禁私自改变费基费率,杜绝基金的减免;按照规定对欠费单位及时进行催收。
第六条 基金收支管理:基金的收入必须认真审核确认,做到手续完备。各项基金的支付、上解、下拨必须由相关股室提供依据,完备手续,由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财务股对有关资料复核,复核无误的,加盖印章,实施支付,对基金的支付一律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做到准确、及时。财务人员对手续不完备、责任不清楚、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基金核算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记帐、核算、编制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严禁虚报、漏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八条 基金结余的管理:对结余的基金应按照规定除划转或存入财政专户或市级统筹指定专户,最大限度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财务专用票据的管理: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缴回,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登记,领用人员必须具备领用、交回存根手续,基金管理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票据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帐实核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确保财务专用票据安全、完整。严禁票据管理人私自收费。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帐管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按照规定进行,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完整、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严禁财务股和财务人员自行将会计资料封包保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对发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保基金流失或被挪用贪污的应及时报告,并积极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