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保险风险,确保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办机构要有效梳理各类风险点,明确风险股室、风险岗位和风险责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条 经办机构要加大对风险防控的管理,设置管理权限,制定工作流程,强化制度约束。
第四条 经办机构要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风险,通过定期召开分析会、开展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分析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排查、分析和管理要覆盖经办机构各股室、经办人员和经办业务。
第六条 风险排查分析要做到事前积极预防、事中有效处置,事后及时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 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基金运行分析报告、风险监测分析报告、风险事件核查报告等。
第八条 强化基金运行分析,每季度召开一次基金运行分析会,全面分析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九条 经办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重点股室、重点岗位开展风险监测,形成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情况分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形成针对性报告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针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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