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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靖波

 

各位代表:

受邢占江检察长委托,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我院在市委和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改革,持续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紧盯金融风险化解,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坚决防范经济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分析P2P平台犯罪、网络集资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犯罪特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犯罪证据,最大限度防止此类犯罪对群众财产的侵害。我院办理的许某非法经营案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指导案例。

(二)积极投入精准扶贫。按照市委要求,认真开展“进社区、送温暖、献爱心”联系帮助困难群众活动,与得耳布尔镇贫困户结对帮扶,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帮助,发放救助金1万元。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帮助结对残疾贫困户协调解决住房问题。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精准脱贫工作大局,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现象发生。全年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件,为阿龙山镇涉案贫困户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三)着力助推污染防治。为保护好我市优越的自然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我院立足“中国冷极”品牌,深入推进“检察+冷极”工作,建立跨区域大兴安岭生态保护合作机制,与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两极”检察共建方案》,实现了冷极检察与北极检察信息共享、监督联动,开展学习交流活动5次,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件。深入北部原始森林管护局、森林公安局、汗马保护区、鄂温克驯鹿养殖点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摸排破坏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的犯罪线索,办理乱砍滥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件4件8人。围绕森林防火、生态植被、非法采砂、占用河道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制发检察建议31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共同守护好大兴安岭绿水青山。

(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的要求部署上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与监察委、公安、法院会签合作文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注重扫黑除恶法制宣传,在微信公众号设立“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讲堂,宣讲“扫黑除恶”基本常识,深入乡镇、社区、学校开展法律教育,收集、梳理案件线索。

(五)积极争创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立足根河地处国有重点林区实际,开展节能型机关建设,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节能目标,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改造节能设施,购买共享公务单车、新能源办案用车,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智能节水设施、数字化档案系统和检委会办案系统,从制度、管理、行为、文化等方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2018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估验收见面会在呼和浩特召开。经评审,国务院考核组充分肯定了我院在节能减排领域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最终以呼伦贝尔地区第一名的成绩顺利晋级。自治区政府、呼伦贝尔市政府领导勉励我院再接再厉争创节能领域最高荣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二、严格依法办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

(一)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持续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以满足林区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不断增强林区群众安全感。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9件34人,其中批捕23件28人,不批捕6件6人,无捕后不诉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7件93人,提起公诉72件83人,审结率为97.75%。

(二)切实履行审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一方面,讲政治、顾大局,把精通业务、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干警转隶到监察委,用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诠释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支持。另一方面,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不变的忠诚加快从前岗后哨的角色转变。成立职务犯罪专业办案团队,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捕诉一体化”。加强与监察委沟通协作,实现刑事诉讼与监察调查无缝对接,形成反腐合力。全年受理监察委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3件6人,全部提起诉讼,已判决2件2人。

(三)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6件12人,撤案监督3件3人,提前介入6件6人,纠正漏捕1件1人,追诉漏犯3件5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3份、检察建议1份,全部整改落实。发出量刑建议54件55人,采纳率为96.4%。远程提审、庭审23件23人。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察6次,召开联席会议7次。办理羁押性必要审查案件9件,向公安机关、司法局、法院、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3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全部采纳。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民事行政案件82件,其中,监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案件63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件,民事生效监督案件3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11件;发出检察建议80件,全部采纳。发现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4件,已经立案1件。

(四)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矛盾化解与综合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行诉访分离、律师代理申诉、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67人次,视频接访10人次,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8件,全部依法妥善处理。加强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针对校园安全、校园欺凌、问题少年等热点问题,与市政府、团市委、教育局、关工委联系,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席会,完善检校共建机制,聘任15名检察官为法治副校长,开展未检机器人普法课堂、留守儿童课堂、送法进校园等活动16次。

三、强化政治担当,扎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细化完善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独立作出决定,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建立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动态记录。推动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化常态化,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37件,其中检察长办案21件。

(二)加快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防控办案风险。制定《“捕诉一体化”案件办理管理办法》,按照案件类型,传导证据审查标准,将证据问题分流在报捕或直诉前,50%公诉案件在受理后的10日内提起诉讼。

(三)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牢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肩负的职责使命,认真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根河市委政法委关于全力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年摸排公益诉讼线索211件,立案65件,制发检察建议31份,相关单位已经全部整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内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整治非法采砂堆砂保障河道安全”专项活动,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密切协作,向水利、国土、林业、森林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尽责。2018年11月根河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呼伦贝尔市政协副主席、根河市市委书记张洪岩充分肯定了我院在公益诉讼领域取得的成绩,并做出重要指示。

四、坚持从严治检,着力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强化政治理论武装,加强意识形态教育,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专题研讨和理论测试等形式,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全年组织中心组学习讨论12次,全院集体学习26次,观看内蒙古干部教育在线视频讲座27次,引导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切实落实“两个维护”。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及意识形态工作提上重要议程,强化责任传导,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及会风会纪,持续整顿“慵懒散、粗拖浮”等作风顽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实施“互联网+党务”工作模式,建立网上党支部、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信息化党建管理体系。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定期推送微电影、微视频、政策解读,借助新媒体力量深化党员思想教育。

(三)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切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加强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将从严治检落到实处。全年开展专项督察11次,日常巡查27次,做到了巡查、通报的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招录引进、组织业务竞赛、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等方式,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组织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135人次,一名干警考入最高检组织的研究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名法警荣获全国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大比武6项荣誉(2项冠军、2项亚军、2项季军)。一项自治区级重点调研课题立项,一项结项;在国家级媒体发表宣传稿件65篇。

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行使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年度工作,接受专项工作审议、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2018年6月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公益诉讼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办理议案,通过上门走访、征求意见、邀请视察等方式,及时报告检察工作情况。 

(二)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征求意见建议。着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向社会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31条、重要案件信息2条、法律文书58份。主动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两微一端、检察手机报等平台发布检察动态信息1813 条,举办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务公开从单向公布向双向互动转变。

(三)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和涉案财物监管,促进司法规范。严把案件进出关口,共受理案件890件,接收卷宗375册,开展送案审核148件。突出办案质量要求,案管办对办案质量每月一督查、每月一通报,共组织评查案件537件,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采取系统随机分案、办案单元自动轮案方式分配案件,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关系案、人情案。

各位代表,2018年根河市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这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市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干警向关心支持检察事业发展的领导、代表和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与短板:一是新型办案团队组建较为困难,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配比要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缺口较大。二是拓展新型检察业务创新创优能力不强。三是从严治检还需加强,司法办案还需进一步规范。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全面从严治检,全面推进争先创优,全面提高干警素能,全面提升工作质效,砥砺奋进,跨越赶超,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围绕中心大局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流的法治保障。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平安根河”建设。通过优化办案效果、延伸法治服务,为我市生态文化旅游、特色种植养殖、绿色食品加工、木材深加工、有色金属采选等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是不断提升司法质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依法精准打击侵害群众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聚焦建国70周年等重大节点,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回应群众对舌尖上安全等方面的期待,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民生。

三是不断深化法律监督,全力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动检察事业在新时代取得新进步。

四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锻造过硬队伍、推动检察转型发展。坚定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建设忠诚担当的检察队伍。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队伍素能建设,进一步提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提升智慧检务应用水平,优化司法质量效率。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司法文明规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新时代确立了新目标,新征程伴随着新使命。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奋力谱写新时代根河检察事业发展新篇章,以优异的成绩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

 

 

报告中有关用语的说明

1.扫黑除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司法救助: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3.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个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上述两个领域外,还包括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根据高检院要求,在没有司法解释作扩大解释之前,检察机关仅就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公益诉讼。

4.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措施。

5.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检察机关的指导意见,并依法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法律监督。

6.智慧检察:是指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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