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报告范围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二、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9、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10、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每年年底向市纪检委报一次本年度上述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对报告内容保密或一定范围公开。
四、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六、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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