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支部党内监督度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一)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关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支部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班子议事规则
1、实行分工负责制。
2、议事规则
(1)凡属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3)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把要讨论的议题尽早通知其他党员,对要讨论的议题应考虑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4)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5)党支部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6)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三)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支部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要向全体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1、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向党员大会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主要负责人报告内容要充实,重点要突出;围绕中心任务,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实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负责人要侧重于分管工作,内容实在,简洁精炼。报告要以书面的形式。
每个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报告内容作出评议。重点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每个人不作重复评议,对与自己意见相同的评议可以表示赞同。
2、党支部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3、党支部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年度报告送市纪委,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责任制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三、述职述廉制度
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年在单位全体人员中或上级纪委指定的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谈话和诫勉制度
发现机关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支部书记或纪检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进行提醒批评、教育。
五、舆论监督制度
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