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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费收缴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切实加强本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拖欠或不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补交党费。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二、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三、“党费交纳日”定为每月4日。必须由本人按月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转交。

四、党支部每年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张贴公示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五、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

六、党费由支部组织干事管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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