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科级(含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持有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4.配偶及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5.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6.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报告方式
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的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内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支部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支部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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