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给付办理基本流程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1 | 待定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无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2 | 待定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无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3 | 待定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无 | 行政给付 | 1.【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4 | 待定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无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5 | 待定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无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第三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6 | 待定 |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无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9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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