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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3〕56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一)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查借阅干部档案申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 市直各部门;市直、乡镇各企事业单位;本部有关室(中心)。此外,市纪委(监察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办理案件,也可提出查档申请。

(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三)市委和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

(二)办理案件。

(三)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四)经市委或市领导同志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一般事由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1);因办理案件查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必须填写《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案专用)》(附件 2)。以上两表由查借阅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并按以下要求签报:

(一)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副书记签字,盖党委、党工委印章;市人大机关由办公室主任、政协机关由秘书长签字,盖机关印章;市直各部门由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单位印章;市直、乡镇各企事业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

(二)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委)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分管委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委)印章;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由案件办理的业务室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三)因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等查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为查借阅,按规定签批、用印。

(四)因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以及编辑其他出版物等情况查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由查阅单位事先报市委或市相关领导批准并签注意见。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在签批《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一)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

(三)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一)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特殊情况需跨地区跨部门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的,由本通知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所批复的原件。

(二)办理案件填写《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案专用)》时,阅档申请人应按照表格中设计内容,逐项填写,并详细注明申请查阅前的涉密人员;市委组织部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查阅申请时,应列出在查阅过程中的涉密人员,备查。干部档案中的任职材料一般只存任免审批(呈报)表,如需查阅任职文件,请到其它相关部门查阅。

(三)查借阅单位须在《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借阅,并事先与干部档案室联系。

(四)查借阅人员须持《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身份)证件。

(五)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按规定对《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六)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一般提供干部数字档案,原则上不再提供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纸质档案查阅。

(七)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干部档案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八)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在借出当日归还。

(九)市委组织部内设机构查借阅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查借阅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四)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干部本人及其规定回避范围内的亲属翻阅。

(五)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组织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案专用)

中共根河市委组织部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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