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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镇区及野外吸烟和加强地区群众防火意识提高灭火能力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金河地区各单位及广大居民:

近期正值森林防火紧要时期,森林防火和城镇消防形势十分严峻,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树立火灾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镇区、野外吸烟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防火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集中宣传、回宣传入户宣传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媒体的平台优势,第一时间宣传到各单位每一位职工,杜绝单位职工在镇区、野外吸烟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二)防火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经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不改进和排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草原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六)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七)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补播改良草场,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同时为加强广大居民用火防火意识,提高防火、灭火能力,特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知识。

1、注意收听防火警报,听到防火警报后严禁点燃明火。

2、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碰触电器设备。将打火机等火种放置在孩子不易拿到的地方。

3、生活中不乱扔烟头,在野外禁止吸烟。

4、倾倒炉灰时确保炉灰冷却、没有火星,并在无易燃物的指定的垃圾倾倒点进行倾倒。

5、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后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进行扑灭。

6、油锅着火,千万不能用水灭火,用锅盖或湿抹布进行扑灭。

7、如果发现火灾,请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电话,并派人到路口引导消防车。

8、家中失火,不要惊慌,如火势不大,迅速利用简易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9、如室外着火,如门已发烫,千万不要开门,以防火势窜入屋内,应用水浸湿被褥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

10、如逃生路线并封锁,要退回室内,用身边的工具如手电、衣物等方式发送求救信号。

11、离家和睡前要检查用电器是否断电,燃气阀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12、请勿随意占用楼道、巷道,切勿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和搭建建筑。

 

此通知。

 

 

                           根河市金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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