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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扶办字〔2014〕52号

 

 

关于印发根河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

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根河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四年十二月十六

 

 

 

 

 

 

 

 

 

 

 

 

 

 

 

 

 

 

 


 

 

 

根河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全市扶贫攻坚工作,呼伦贝尔市依托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扩大金融资金扶持范围,决定在6个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旗市区启动实施“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确保到2017年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按照《呼伦贝尔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7)年》和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担保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贷款以我市9个乡镇(办事处)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民族用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本息清偿能力的居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贫龙头企业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金融贷款服务,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切实加强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作领导,市里成立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种子(金融)扶贫贷款的组织协调,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农业银行根河市支行共同负责全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扶贫办:要引导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重点发展“短、平、快”效益农业项目。负责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作扶持对象的筛选、确认工作和贷款贴息认定工作,协助金融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要负责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贷款对象的担保、贴息资格及扶贫效益进行评估、审核、确认。

(三)农业银行:要负责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金种子(金融)扶贫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金种子(金融)扶贫工程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按月向市扶贫办报送金种子(金融)扶贫贷款投放总额及分客户、产品、金额明细。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成立“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工作小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本息清偿能力的居民。

(二)全市范围内带动低收入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专业大户等。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生产经营能力和本息清偿能力的居民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民族用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农、林、牧、渔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专业大户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贫困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的居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专业大户等必须与低收入贫困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担保方式。在建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前提下,担保方式主要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总额。从2014年起,农行连续四年安排专项信贷投放,用于支持“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第一年度专项投放(按照完整年度计算)2000万元,用于支持“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

第十一条  贷款种类。“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系列包括“农户贷”和“产业贷”两项产品。

(一)“农户贷”主要用于支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居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单户贷款起点为1万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为300万元(含)。

(二)“产业贷”主要用于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农户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产业贷”贷款期限为1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由呼伦贝尔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其中,“农户贷”贷款年贴息率5%;“产业贷”贷款年贴息率3%。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农行按合同约定向贷户正常收取贷款利息,扶贫资金按年向贷户补贴利息。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农户贷”流程:1居民自愿申请→2.居委会受理、推荐→3.乡镇核查、推荐→4.农行、乡镇办事处、扶贫办组建的工作团队入户调查、确定客户名单→5.农行审查审批、发放贷款→6.扶贫部门辅助农行开展贷后管理→7.农行收回贷款。

1.贫困户自愿申请

有生产经营信贷需求的贫困户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受理初审

居委会根据居民申请,经对居民的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信用情况、生产经营能力初步审查后,在《“金种子”申请初荐表》签字盖章,以居委会为单位,将资料报送乡镇(办事处)政府。初审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办事处)政府核查

乡镇(办事处)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对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核查,在《“金种子富农贷”申请初荐表》签字盖章。以居委会为单位汇总造册,填报《“金种子富农贷”调查推荐汇总表(乡镇)》,将以上资料连同借款人申请书报送市扶贫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5万元以上),乡(镇、办事处)政府认真审查其扶贫带动作用及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上报市扶贫办,并和农行签订按期还款保证书。

4.乡镇(办事处)、农行、扶贫办共同调查,确定客户名单

乡镇(办事处)、农行和扶贫办组建工作团队,负责审定上报的《“金种子富农贷”申请初荐表》和《“金种子富农贷”推荐汇总表(乡镇)》, 并联合开展入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由调查团队汇总填写《“金种子富农贷”调查确认汇总表(旗县)》,并加盖市扶贫办公章,连同《“金种子富农贷”申请表》、《“金种子富农贷”申请初荐表》、《“金种子富农贷”推荐汇总表(乡镇)》提交至市农行客户部门。

5.市农行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贷款审查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现行制度办法执行。审批后,市农行与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农行将信贷资金直接发放至惠农卡上。同时,将《“金种子富农贷”发放清单》按月抄送市扶贫办。

6.贷后管理

由居委会、乡镇(办事处)与市两级扶贫办抽调专人辅助农行共同实施,按农行制度要求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7.贷款收回

由市农行负责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  “金种子强农贷”流程: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对辖内企业进行积极的调查梳理,对符合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及时向市扶贫办申请,扶贫办按自身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扶贫龙头企业。对具备扶贫龙头企业资质证明由市扶贫办出具推荐函,农行按“金种子强农贷”业务管理办法调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专项资金包括呼伦贝尔市财政安排的贷款担保补偿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扶贫办在农行设立信贷扶贫担保补偿金专户和信贷扶贫贴息资金专户,将专项资金存入专户。

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各成员单位加强贷款管理,强化项目监督,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即市场服务到位,资金发放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保证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担保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扶贫办和农行《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督查和审计。呼伦贝尔市财政安排的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金种子(金融)扶贫贷款及贷款担保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行等部门每半年要对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联席会议,对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核验收。市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对金种子(金融)扶贫增收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办法和流程。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实施办法由根河市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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