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预算审查前
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工委:
经根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暂行办法》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暂行办法
(2016年9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推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的建议,是指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审查之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条 听取人大代表对预算的意见及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邀请代表参加预算执行及预算编制调研工作,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二)邀请代表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汇报,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邀请代表参加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当年确定的预算审查重点,负责组织听取相关领域的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听取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开展预算执行及预算草案编制调研工作的同时,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就市人民政府预算工作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及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对代表针对部门预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财政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研究处理情况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进行反馈。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起草预算审查报告稿时,应充分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和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