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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7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2016年7月22日在根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代表团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必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第六条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有效。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其他各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提名进行个别人员的调整。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组,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条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一天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

建议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列席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可以就代表议案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处理。

第十六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该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章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按照所涉及内容分别交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由主要领导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承办单位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实施。

办理方案未获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办理方案,在五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

第二十五条代表议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

第六章代表议案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对已办结的代表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交初审办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办结报告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未获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责成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或决定重新提交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询问或质询,承办单位应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所有代表,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代表议案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届市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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