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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禁养区划定的紧急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根河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呼农牧发〔2016〕229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及《呼伦贝尔市环境整治综合督查报告》(内环函〔2015〕28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根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根河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根河市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1.根河市城区内,各办事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各乡镇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

3.各级旅游景区(指风景名胜区、国家级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等。

4.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5.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国道、省道等)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旗县级骨干道路以上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高架(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范围。

6.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

各乡镇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7.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向上游延伸2000m,向下游延伸500m。

陆域范围:两岸水平距离500m范围的陆地,长度等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关闭或限期搬迁。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由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国土、卫计、财政、住建、各乡镇、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2:

根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福春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家胜   市环保局局长

高铁成   市农水局局长

成  员:殷丽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剑飞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广泉   市住建规划局副局长

侯世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印柱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  阳   市农水局副局长

曹庆春   市林业局副局长

孟祥英   市卫计局副局长

曲照清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水局,办公室主任:高铁成(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农水局:负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组织协调关闭或搬迁工作。提供市域内主要干、支流河流分布图(主要包括:河流名称、长度、起止点及河流),并按照水务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有关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负责禁养区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的划定;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禁养区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边界范围的划定,并配合动监部门确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住建规划局:负责禁养区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划定,并配合动监部门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市域内主要公路、铁路路线(主要包括:线路名称、里程、起止点及路线图等),并按交通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要求;配合动监部门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卫计局: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卫生防护等要求,提出禁养区划定意见和相关要求,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要求;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关闭或搬迁补偿措施,筹措和落实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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