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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认领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当前我市各相关部门使用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认领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还存在不及时、不完整、不平衡、不到位的问题,现对我市各相关部门“双告知”认领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双告知”认领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对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成专人负责涉企信息归集和“双告知”信息认领、传送和反馈工作。做到每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及时认领、传送、催办、反馈。

三、各相关部门要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公示。

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五、各相关部门要全量归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抽查监管信息,积极推进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果。

六、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添加“呼伦贝尔协同监管应用群”(QQ群号:489729710),并向群内管理员索取本单位账号与密码。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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